Page 101 - 泉州惠企政策申报指南(2024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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泉州惠企政策申报指南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即申即享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兑现标准: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对在福建省立项、备案,且由我市影视企业作为前三出品方出品

                   的影视作品(只认定 1 家泉州企业,且股权占比不低于 20%,并实际

                   产生业务收入的),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我市出品企业一次性奖励:电


                   影进入影院公映,票房 1000 万元以上的,按票房的 1%给予奖励,单

                   部影片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;电影进入央视六套黄金时段


                   (20 点~22 点,下同)首播的,奖励 30 万元,其他时段首播奖励

                   20 万元。电视连续剧(9 集及以上)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(一套)

                   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 15 万元,最高不超过 400 万元;在中央电


                   视台电视剧频道(八套)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 10 万元,最高不

                   超过 300 万元;在央视其他时段或知名的、有影响力的省级上星频道


                   (北京卫视、东方卫视、江苏卫视、浙江卫视、湖南卫视、广东卫视)

                   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 5 万元,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。电视纪录片

                   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(一套)或纪录片频道(九套)黄金时段播出


                   的,每集奖励 10 万元,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。专供网络平台播出的

                   网络电影和连续剧,在优酷、爱奇艺、搜狐视频、腾讯视频、PPTV


                   聚力等国内重点网络平台首轮播出的,企业与视频网站分账金额达

                   300 万元及以上的,按企业分账金额的 1%给予一次性奖励,单部作品

                   最高奖励 100 万元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报材料: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《泉州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奖励资金申请表二》(附件

                   4);与播映平台分账证明材料(网络电影、网络剧);完整公映版节

                   目视频。;申报主体在所申报节目中投资不少于 20%的证明材料;第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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