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01 - 泉州惠企政策申报指南(2024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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泉州惠企政策申报指南
即申即享
兑现标准:
对在福建省立项、备案,且由我市影视企业作为前三出品方出品
的影视作品(只认定 1 家泉州企业,且股权占比不低于 20%,并实际
产生业务收入的),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我市出品企业一次性奖励:电
影进入影院公映,票房 1000 万元以上的,按票房的 1%给予奖励,单
部影片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;电影进入央视六套黄金时段
(20 点~22 点,下同)首播的,奖励 30 万元,其他时段首播奖励
20 万元。电视连续剧(9 集及以上)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(一套)
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 15 万元,最高不超过 400 万元;在中央电
视台电视剧频道(八套)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 10 万元,最高不
超过 300 万元;在央视其他时段或知名的、有影响力的省级上星频道
(北京卫视、东方卫视、江苏卫视、浙江卫视、湖南卫视、广东卫视)
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 5 万元,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。电视纪录片
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(一套)或纪录片频道(九套)黄金时段播出
的,每集奖励 10 万元,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。专供网络平台播出的
网络电影和连续剧,在优酷、爱奇艺、搜狐视频、腾讯视频、PPTV
聚力等国内重点网络平台首轮播出的,企业与视频网站分账金额达
300 万元及以上的,按企业分账金额的 1%给予一次性奖励,单部作品
最高奖励 100 万元。
申报材料:
《泉州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奖励资金申请表二》(附件
4);与播映平台分账证明材料(网络电影、网络剧);完整公映版节
目视频。;申报主体在所申报节目中投资不少于 20%的证明材料;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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